(2014)泰执行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玉安、陈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安,陈吉祥,柳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林玉安,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陈吉祥,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柳圣武,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安与被执行人陈吉祥、柳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400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财产已被厦门中院查封、拍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