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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商初字第133号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堆集乡西杨村。法定代表人:杨兆前,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特别授权代理),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堆集乡驻地。法定代表人:鹿培忠,经理。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24日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在郓城县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00元,我为其此笔贷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贷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我作为担保人代被告进行了偿还了贷款本息636778.15元。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代其支付的贷款本息636778.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在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00元,由郓城县万隆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圣鹏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大岭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鸿雁纺织有限公司、郓城县金龙纺织有限公司七家企业对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的贷款进行连带担保,双方签订了《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2014年9月23日,信用社贷款到期,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代被告偿还了636778.15元。后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偿还636778.15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贷款还款通知、证明等记录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的贷款进行担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息636778.15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郓城县西杨纺织有限公司63677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8元,由被告郓城县大黄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学同审 判 员  崔 晔人民陪审员  王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聘注: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