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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海与被告王鹏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王鹏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刘长海。被告王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海与被告王鹏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海承担。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