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海与被告王鹏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王鹏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刘长海。被告王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海与被告王鹏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海承担。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