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左妙然诉吴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妙然,吴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左妙然,女,汉族。被执行人吴雪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左妙然诉吴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2014)北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5936元从吴雪飞银行账户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内,现本院已将此款项发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康勃勃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