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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左妙然诉吴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妙然,吴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左妙然,女,汉族。被执行人吴雪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左妙然诉吴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2014)北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5936元从吴雪飞银行账户扣划至本院执行局账户内,现本院已将此款项发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康勃勃代理审判员  代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