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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84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经和好,故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