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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天津鑫越超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金林、王贺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越超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金林,王贺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天津鑫越超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别山镇科科村。法定代表人薛立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志营,天津市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林。被告王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越超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林、王贺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鑫越超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贵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