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胜利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市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胜利钢管扣件租赁站,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32-1号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胜利钢管扣件租赁站经营者:王明莉,女,汉族。被告:北京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道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32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马鞍山市雨山区胜利钢管扣件租赁站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市建诚汇丰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