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洪波申请执行王华山、王婉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王华山,王婉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波,男,汉族,生于1982年,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王华山,男,汉族,生于1962年,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王婉琳,女,汉族,生于2003年,住址同被告王华山。案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本院受理王洪波申请执行(2014)涪民担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华山、王婉琳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