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终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红波与被上诉人水恩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波,水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恩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亭旭,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豫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杨红波与被上诉人水恩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杨红波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红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建国,被上诉人水恩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亭旭、张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王鑫杰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