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麦锐华与秦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锐华,秦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064-1号原告麦锐华。委托代理人王鑫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淑琴。委托代理人董黎明,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麦锐华诉被告秦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麦锐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淑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江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