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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麦锐华与秦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锐华,秦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064-1号原告麦锐华。委托代理人王鑫源,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淑琴。委托代理人董黎明,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麦锐华诉被告秦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麦锐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淑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江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