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邹鸿声、狄国鸣,上海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邹鸿声、狄国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与郭某某、廖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经事先预谋,由胡某某出面搭识被害人李某某,由孙某某冒充胡的表哥,在李的面前称其妻被老板玩弄,欲找一赌博高手用赌博的方法骗取该老板的钱财予以报复。胡某某即电话通知假冒赌博高手的郭某某到场,当场演示用带有磁性的骰子作弊的方法,使李某某确信郭能控制骰子的单、双数,诱使李至本市XX宾馆,与假冒老板的廖某某掷骰子赌博。廖某某先故意输钱,后称押的钱太少,要赌必须加大赌注,即离开该宾馆。当日下午,被害人李某某从家中取出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元后,郭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等人又叫李某某至本市XX大酒店假装对赌,期间,郭某某偷换了另一个磁性骰子,故意输给假冒老板的廖某某,从而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元。当晚,被告人孙某某、廖某某等人又采取上述方法,在本市XX宾馆,再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嗣后,所得赃款被分赃花用。2003年1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钱款人民币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收条,同案关系人郭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温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本院审理期间由其家属自愿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自愿代为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对被告人孙某某减轻处罚并适应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 飙审 判 员 凌 琳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