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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商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剑涛与江阴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涛,江阴国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商初字第0141号原告吴剑涛。被告江阴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杰。委托代理人王海波、李翰生,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涛诉被告江阴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剑涛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195元(吴剑涛已预交),由吴剑涛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