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xx与姜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姜x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xx,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姜x甲,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陈xx诉被告姜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姜x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有外遇,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0元。被告姜x甲未答辩。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2、北安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及北安市政府铁西办事处冠安社区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冠安社区居民,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姜x甲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姜x乙于2009年9月30日出生,现就读于幼儿班。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数次离家出走,自2012年2月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被告父母已经过世,无近亲属,原告尝试多种方法仍无法同被告取得联系。由于被告数次无故出走,且下落不明,故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姜x乙由原告抚养,待找到被告之后再要求其给付子女抚养费。原、被告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数次无故出走,自2012年2月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姜x乙由其抚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前、婚后无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无需分割。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姜x甲离婚。婚生子姜x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佳学审 判 员 谭荣光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忠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