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邵某某、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邵某某,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71年4月2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干部。被告邵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南郑县工商局职工。被告权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南郑县烟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邵某某、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汉代理审判员 张鸣蕊人民���审员宋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