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立发、马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立发,马霞,刘必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827-1号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锋。委托代理人金小斌。被告任立发。被告马霞。被告刘必良。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立发、马霞、刘必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元,保全费805元,由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