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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有陈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有陈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93号罪犯刘有陈,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旬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刘有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9日)。判决生效后,2010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13)咸刑减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有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9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刘有陈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有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有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有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有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