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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覃一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一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59号罪犯覃一才,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一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服刑。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分累计6.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一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一才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