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巴屹与范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屹,范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巴屹。委托代理人闫娇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学敏。原告巴屹诉被告范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8月20日和2013年5月20日,被告范学敏两次向原告借款54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每月20日付息。借款到期后,范学敏未予归还,对于该借款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4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范学敏已去世,暂时未查明继承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范学敏已去世,现被告主体已经不存在,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可待依法查明继承人后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涛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翟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