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蓬莱兴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华兴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兴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蓬莱市华兴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30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交款30550元,于2015年4月1日将款30550元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蓬莱兴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华兴科技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