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民立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成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立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成华。上诉人高成华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5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用电户头由于荆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月亮楼供电营业厅的欺诈违约行为,被栽赃成窝脏户头,对上诉人罚款断电,造成上诉人的误工损失等。其行为违反湖北省电力公司《城乡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诉求并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受行业惯例、习惯调整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成华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材料能够表明,其本人与荆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月亮楼供电营业厅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高成华认为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立案受理。综上,原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高成华请求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代理审判员 夏伟代理审判员 潘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