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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娟诉被告王建军、李香梅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陈娟被告王建军被告李香梅委托代理人张景伟委托代理人马旭平原告陈娟诉被告王建军、李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娟,被告王建军、李香梅的委托代理人张景伟、马旭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建军、李香梅夫妇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经过双方结算,二被告还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据一份,约定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借款450000元,期限至2015年4月28日,月利率20‰,每月付息,被告李香梅提供保证。后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0日,��款到期后,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支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均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系与原告共同在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因该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投资未收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原告陈娟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王建军转账50000元,2014年3月4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王建军转账150000元,同年6月17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李香梅转账100000元,同年9月29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李香梅转账140000元,同年11月28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李香梅转账10000元。2014年11月28日,被告王建军向原告陈娟出具出资转投凭证一份,内容为:出资人陈娟与王建军2014年6月17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到期还款,期间各期利息已按时收到,本金440000元整经您同意续签个人借款���同日,被告李香梅向原告出具收到10000元的收据一份。同日,被告王建军、李香梅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娟450000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4月28日,借款期间约定按月计息,每月付息,月利率为20‰,到期日还本清息,被告李香梅提供保证。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建军(李香梅)支付了部分利息,其余利息未按约定支付,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李香梅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双方形成纠纷。另查明,被告提交原告与被告李香梅及濮阳市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联合出资协议一份,及同日濮阳市瑞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内容显示,李香梅、陈娟共同出资2000万元,以李香梅的名义联合用于濮阳市瑞通实业有限公司2012第002号借款合同的项下出资,其中陈娟出资450000元,期限至2015年4月28日,濮阳市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为陈娟的出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称,签署联合出资协议属实,后因发现协议内容有问题,又与二被告重新签订了借据。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军借原告款450000元,被告李香梅提供保证的事实有借据、收据、出资转投凭证、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建军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香梅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因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依法应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均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系与原告共同在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因该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投资未收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香梅签署过联合出资协议,但不能证实该协议实际履行,及该款用于向菏泽紫阳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二被告个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军偿还原告陈娟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0‰,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香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5元,财产保全费2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刘江涛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滑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