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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泽凯与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炎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凯,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74-1号原告彭泽凯。被告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被告陈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泽凯与被告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泽凯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炎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泽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市海峰大酒店有限公司及陈炎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尚峻松审 判 员  黎 琼代理审判员  慎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