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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滕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