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滕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