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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502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绰号跛仔),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因涉嫌赌博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家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其经营的小店为场所,收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对其中的小额投注由自己“坐庄”,大额投注转给其上家“阿全”(另案处理)并按投注额的10%收取“水钱”,从中牟利。至案发时止,梁某某共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人民币4万多元。2014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小店内将梁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少量赌资和一批记录“香港六合彩”情况的烟盒纸。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开设赌场规模不大,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其腿部有残障,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其经营的小店为场所,收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对其中的小额投注由自己“坐庄”,大额投注转给其上家“阿全”(另案处理)并按投注额的10%收取“水钱”,从中牟利。至案发时止,梁某某共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人民币4万多元。2014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小店内将梁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少量赌资和一批记录“香港六合彩”情况的烟盒纸。另查明,被告人系残疾人,属肢体残疾三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悔罪态度予以量刑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赌资、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子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