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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商初字第2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屈彦君与王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彦君,王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商初字第2448-2号原告屈彦君,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和平街。被告王雅,女,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盛唐商务苑,现住址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屈彦君诉被告王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王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雅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彦君撤回对被告王雅的起诉。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