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商初字第2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屈彦君与王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彦君,王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商初字第2448-2号原告屈彦君,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和平街。被告王雅,女,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盛唐商务苑,现住址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屈彦君诉被告王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王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雅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彦君撤回对被告王雅的起诉。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