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066号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宜心。诉讼代理人陈美玲,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敏。被告陈杰敏,男,汉族。被告陈海虹,女,汉族。被告陈杰熊,男,汉族。被告邓慧仪,女,汉族。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发公司)、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佛农商0605流借字2013年第080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贷款人同意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额度80万元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具体发放和还款的金额及期限在借款借据中约定。”此外,合同还对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借款的发放与偿还方式等作了具体约定。而且约定贷款人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之后,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向被告一发放8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8月20日,被告一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借款。同日,原告还与被告二、三、四、五签订了编号为佛农商0605高保字2013年第08012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的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但被告一存在逾期归还借款行为,经原告屡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所欠款项。而被告二、三、四、五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内亦拒绝偿还所欠款项。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17823元(暂计至2015年3月25日),并从2015年3月26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还清日止;3、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3000元;4、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80万元。另查明二:原告委托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为风险收费,前期律师费3000元。另查明三:本案贷款的借款利率为14.5%,罚息利率为21.75%。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涉及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其中贷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后者是为了保障前者的履行。以上主从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原告已依约向借款人敏发公司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到期本息,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应承担还本付息及支付律师费等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应按罚息计。至于律师费。因约定为风险收费,款项尚未收回,该律师费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应予以支持,待符合条件时可另行主张。但对前期律师费3000元,原告举证证明已开具发票,必将产生,本院予以支持。二、保证责任被告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作为一组连带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责任范围为最高本金余额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在担保债务到期未得清偿的情况下,应在该额度内共同对本案借款负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3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共117823元,此后按年利率21.75%计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敏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陈杰敏、陈海虹、陈杰熊、邓慧仪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共同在最高本金余额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4元,财产保全费3574元,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贤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