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西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白雅莉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雅莉,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白雅莉,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注册号230000100015009。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昱利,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白雅莉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路28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该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茂森代理审判员  顾 航代理审判员  刘玉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菅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