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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彩香与任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香,任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张彩香,女,1974年8月生,汉族。被告任高,男,1974年7月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香诉被告任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任高驾驶的豫D-RG0**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交60000元现金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彩香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任高驾驶的豫D-RG0**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限额6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2016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辉瑾审 判 员  高建彬人民陪审员  李孟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鹏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