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华与毛佩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毛佩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毛佩佩原告张华诉被告毛佩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响陈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毛佩佩应当归还原告张华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毛佩佩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张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原告张华与被告毛佩佩的达成还款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与被告毛佩佩的达成还款协议,由于履行期间过长,短期内不能履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毛佩佩不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