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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知)申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互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申字第00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勇,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媛,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互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文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互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二审诉讼中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送书单,不应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二)二审法院对我公司的答辩理由没有实质审查,程序违法。(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依据《今后合作计划》和《债权债务纠纷调解协议》认定欠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对于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送书通知单”,从其各联的用途以及双方的履行方式来看,被申请人所述其自身不留存“送书通知单”的意见合理,其在二审诉讼期间请求案外人西华印务公司予以协助得来该证据,应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二)申请人在原二审诉讼中针对双方争议事实以及证据材料已经发表质证意见,二审法院对所欠书款的数额进行了审查,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三)关于对欠款数额的认定,《今后合作计划》中载明,截止2012年12月20日工大出版公司共欠互助文化公司2795877.64元,《债权债务纠纷调解协议》中载明,截止2012年12月20日工大出版公司欠互助文化公司2795877.64元,经核准工大出版公司实欠互助文化公司2725187.24元(已减12本书的审核费),以后工大出版公司又付给互助文化公司494709元,截止2013年1月20日工大出版公司欠互助文化公司2230478.24元。上述两份协议均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盖章确认,应当认为申请人作出了认可该协议载明事项的意思表示。从记载的欠款数额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前后承继的关系,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对账单相互矛盾,提交的送书通知单不能全面证明欠款数额,证据材料不足以否定《今后合作计划》和《债权债务纠纷调解协议》记载的欠款数额。因而,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欠款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