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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正兴与新疆光通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正兴,新疆光通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正兴,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美菱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朱冰(张正兴之妻),女,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新疆玛纳斯县美菱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光通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光明,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新疆光通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制办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徐峰,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新疆光通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再审申请��张正兴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光通伟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