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王俊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5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依梦。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王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