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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城厢浙润机电设备经营部与王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城厢浙润机电设备经营部,王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浙润机电设备经营部。经营者戴涛立。委托代理人章大勇。被告王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浙润机电设备经营部诉被告王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浙润机电设备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益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浙润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王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城厢浙润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