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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510号原告:刘某某,女,住舒兰市。被告:陈某某,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