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5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金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金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525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石田英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京,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助理。委托代理人梅志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程金祥,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仲裁委)京劳人仲字(2015)第167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2月,程金祥向北京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龙头房地产公司支付2014年12月工资2512元。北京市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龙头房地产公司主张已将现行的《年中、年末奖管理办法》告知程金祥,并提供了文件签收表及张贴公示,但文件签收表中并没有程金祥的签字,其公司提供的公示证据仅为一张图片,程金祥对此不予认可,故对龙头房地产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龙头房地产公司未将《年中、年末奖管理办法》告知程金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该办法对程金祥没有效力,故龙头房地产公司应依据《员工双薪发放的实施细则(暂行)》中的规定向程金祥支付2014年12月双薪。程金祥请求支付的数额为2512元,予以支持。据此,北京市仲裁委于2015年4月1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15)第167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程金祥两千五百一十二元;二、驳回程金祥的其他仲裁请求。龙头房地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京劳人仲字(2015)第167号裁决。其理由为:一、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没有提前书面告知全体仲裁庭组成人员,而是在仲裁庭审当日直接由三位仲裁员进行审理;二、仲裁裁决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原实行的《员工双薪发放的实施细则(暂行)》已废止,开始实行《年中、年末奖管理办法》,程金祥2014年下半年的考核不合格,不应发放其年末“双薪”。程金祥述称:北京市仲裁委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15)第167号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意裁决内容,不同意龙头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北京市仲裁委在仲裁中未违反法定程序,裁决适用法律、法规亦无错误。龙头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京劳人仲字(2015)第167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龙头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人仲字(2015)第167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代理审判员 李昂代理审判员 庞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