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天崖与马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崖,马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黄天崖,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瑞承,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马晓华(曾用名马贵华),居民,现去向不明。原告黄天崖诉被告马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天崖的委托代理人李瑞承、李海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天崖诉称,被告马晓华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9月10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能足额还清,则承担本金的30%的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晓华未作答辩。原告黄天崖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马晓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马晓华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马晓华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被告马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核实,原告证据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起诉和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天崖与被告马晓华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10日被告马晓华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天崖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款借据》给原告持有,内容为“现本人向黄天崖借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此款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本人愿意用自己的一切财产作为还款保证,并承担因未能还款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自愿向债权人支付本金的30%违约金,以此据为证。”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2015年1月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到期借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晓华向原告黄天崖借款30000元,有原告的陈述、被告马晓华出具的《借款借据》为凭,足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马晓华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民间借贷的违约金是借款时可预见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本案违约金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原告主张违约金9000元即按借款本金30000元的30%计算,超过了该笔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至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所得的利息,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故违约金应计算为: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被告马晓华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案情事实已查清,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晓华偿还给原告黄天崖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本案受理费78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合计1480元,由被告马晓华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艳妮代理审判员 胡荣芳人民陪审员 唐黎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元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