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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传华诉被告王平,康思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传华,王平,康思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735号原告康传华,住龙江县某镇。被告王平,住龙江县某镇。被告康思交,住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传华诉被告王平,康思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康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