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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解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0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男,1995年4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旭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证据,被告人解某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解某酒后窜至本市碑林区铁路新村门口,爬上被害人付某停放在此的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车牌号:川H*****)引擎盖上,并用脚将该车前挡风玻璃踩碎,又将该车雨刮器、引擎盖踩坏(后经西安市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6120元),后被告人解某逃至南二环市第九医院门前时,被铁路新村值班保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与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维修清单与发票、被告人解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