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丹诉周杰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旗,陈平,李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王旗,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陈平,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沈丘县。被告李振华,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旗诉被告陈平、李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平、李振华的银行存款19000元,同时担保人刘飞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周房字第00369**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时对担保人刘飞的房屋给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平、李振华的银行存款19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刘飞所有的位于周口市川汇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豆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