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发展与胡红兵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展,胡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834号原告:张发展,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胡红兵,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张发展诉被告胡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展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张发展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武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