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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潘久学与利川市昀贵茶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潘久学,农民。被告利川市昀贵茶业合作社,住址:利川市毛坝镇。负责人刘照贵、向冬昀。委托代理人刘学凯,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久学诉被告利川市昀贵茶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久学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依法减半收取1336元,由原告潘久学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