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二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迪梅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239-1号原告吴迪梅,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梅生,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负责人杨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朝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梅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迪梅就银行卡账户被盗,银行存款丢失一案已经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报案,该局已经立案侦查。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公安局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谢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