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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菜如粉与马秋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菜如粉,马秋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菜如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卫峰,男,住同上,系原告菜如粉之子。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秋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菜如粉诉被告马秋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菜如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菜如粉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菜如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菜如粉负担。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