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邵庆与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庆,杨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97号原告:邵庆。被告:杨继红。原告邵庆为与被告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庆于201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杨继红归还原告邵庆借款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继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继红因家庭需要于2013年8月20日向原告邵庆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以及逾期利息,并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杨继红未按约归还。原告邵庆经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上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继红返还原告邵庆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继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吕 伟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