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余国春与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春,张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余国春。被告:张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春诉被告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春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