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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余国春与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春,张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余国春。被告:张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春诉被告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春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