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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长礼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89号罪犯李长礼,现在马栏监狱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灞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长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判决生效后,2013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长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2014年4月2日李长礼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卫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解协议、放弃声明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与被害人积极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