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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55号原告:代某某,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步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戎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