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剑春与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厦门市易方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郑剑春,厦门市易方拍卖行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71929-9。法定代表人黄国强,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剑春,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易方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05号7A室。法定代表人王泽良,经理。上诉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郑剑春、厦门市易方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天明代理审判员 郑荔琼代理审判员 翁国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浪云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