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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见见审 判 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王佑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