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涟钢振兴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涟钢振兴企业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新区振兴路2路。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涟钢双菱大厦。法定代表人颜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涟钢振兴企业公司,住所地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平湘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涟钢振兴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娄中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8元,本院减半收取15404元,由娄底市涟钢振兴焊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红代理审判员 马崇国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姣玲